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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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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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3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审
本市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昨天,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并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拟配建租赁住房

二审稿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制定规划和计划、多渠道增加供给等方面的责任。规定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并在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同时,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并规定本市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转租业务

在加强新兴住房租赁经营管理方面,对从事转租业务的企业强化监管,对规范从业、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严管“租金贷”,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金总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且贷款应划入承租人账户。

此外,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明确了规范从业等要求。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本市将加强短租住房管理。为保障居住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利用居住小区房屋经营短租带来的治安、扰民等问题,在本市首都功能定位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同时,规定出租其他城镇地区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身份信息,并即时通过系统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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