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不慎将一份资料丢失且自行寻找未果后,向社会发出告示称:不管是谁,只要向公司交回资料,即给予5万元报酬。3天后,我在散步时偶然发现一个被盗贼丢弃的手提箱,里面恰恰有公司丢失的资料。可是,当公司收到这些资料后,却称我是公司员工应当对单位讲求奉献,有义务将材料交回。此外,还说我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什么付出,如果因此获得巨额报酬是不公平的。总之,公司不愿兑现此前作出的承诺。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曾琳琳
曾琳琳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本案涉及的悬赏广告,是指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公开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
《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百九十九条分别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与之对应,悬赏广告的主要特征如下:一是有赏行为,即悬赏广告人必须按照广告确定的数额,向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对完成者没有限制,甚至并不要求完成者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可以作为完成者。二是要式行为,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约束力;悬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完成者如何完成与其无关,完成者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结合本案,公司为了寻回被丢失的资料,告示社会只要交回资料即给予5万元报酬,无疑具备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你虽然具有公司员工的特定身份,但也属于悬赏广告面对的对象,因为当时公司并不知道谁能找回,你也不知道自己能偶然找回。在你完成找回资料行为、公司的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诚信原则,公司都应当信守承诺,向你支付报酬,而不能借口你有交回义务、应当对公司讲求奉献、你没有什么付出却获得巨额报酬不公等来规避兑现义务。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