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和赵二是亲兄弟,他们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留有房产一套。两人的父亲赵某在生前先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明确赵大和赵二各继承房产50%产权;后又写下遗嘱将房产和其他财产全部留给赵二。
赵某去世后,赵大和赵二对遗产分配产生争执,多次协商未果后,赵大向法院起诉赵二,要求按公证遗嘱平分遗产。赵二辩称,赵大对赵某不孝,赵某晚年一直由他照顾。当年赵某在写下遗嘱时,曾向单位工作人员宣读,并有影像资料佐证。经鉴定,赵二提供的遗嘱正文内容手写字迹与落款签名字迹均为赵某所写。请问涉案房产应按哪份遗嘱进行继承?
案例点评: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在赵大没有证据证明赵二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要求。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赵二提交的遗嘱是赵某对涉案房屋处分的最后意思表示。因此,涉案房屋的继承应当以该遗嘱为准。
(房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