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3·15”,自从人类开始进行商品交易后,造假售假就如影随形。古代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对消费权益也很重视。在古代,如果发现商品造假的行为,古人会如何打假维权呢?古代那些维权措施和维权故事,或许会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迪。
《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笞四十”,也就是抽打卖方四十鞭子。唐代《关市令》还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政府予以没收销毁;对于缺斤短两的,责令商家补足或全额退款。
《唐律疏议》还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明代《大明法》中也有“知道假货自动销毁者,杖十;不销毁者杖一百;因为假的食物出现问题,轻者充军,重则斩首,情节恶劣者诛三族,经过商家劝告还不听者,出现问题不需入狱,但需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内容的记载。由此可见,古代官府对于食品安全尤为关注,惩处起来也是毫不留情的。
到了宋代,城市化速度加快,市场经济繁荣,东京汴梁和洛阳的饮食业空前繁荣,在宋代的街道上,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无数。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有些商贩偷偷往食品密封的包装里掺沙子,或在酒里注水增加重量,弄虚作假,坑害顾客。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样,严厉打击毒假食品、药品外,还比唐朝更高一筹。政府让商人组成“行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商户们必须登记入会,接受行会的监管。高度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这个行业协会不仅协助打击“有毒食、药品”,而且对食、药品掺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承担责任。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
而明清时期,比较有名的商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伪验证。由此可见,历朝历代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严惩的方式。
虽然古代的法律称不上百分之百健全,但不能否定其对消费者利益起到的保护作用,值得后人借鉴和学习。
□魏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