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刘美琳向本报咨询说,今年春节假期届满后,她的同事邱某因有事无法按时到岗。为不影响工作,邱某让她顶替一个班,且要求她保密,不让领导知道。她碍于情面,答应了邱某的请求。不料,她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由于她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加之公司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当她要求公司垫付医疗费时,公司称她系擅自顶班受伤,该情形不能构成工伤,故不予以报销。
她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刘美琳的情形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就职工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个要件。
与之对应,本案情形与上述规定想吻合:一方面,刘美琳系在工作时受伤,具备时间要素;另一方面,刘美琳受伤发生在工作场所,具备地点要素;再一方面,刘美琳因为工作不慎摔倒。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刘美琳系擅自顶班,但这并不排除其具有公司职工的身份、所从事的工作同样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照样能为公司产生经济效益,且其顶岗上班出自善意。
其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基于以上规定,因公司没有履行为刘美琳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所以,公司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刘美琳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