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下班后在步行回家途中,遇到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刘某。刘某出于好心,愿意顺路带我回家且不收任何费用。期间,我因摩托车掉入山谷而严重受伤。经查,刘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0毫克,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我的索赔,刘某以其系好意同乘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刘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赵琳琳
赵琳琳读者:
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与之对应,好意同乘是指不是出于盈利目的而无偿搭载他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减轻赔偿责任,意在提倡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好意同乘构成要件是:司机之举系出于好意的无偿的帮助行为;司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司机必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为司机虽然是免费搭载别人,但也有最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得因严重观察不周、驾驶措施失当导致重大侵权损害,必须具备驾驶资格这一基本前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也指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酒后驾车为法律所禁止,甚至醉酒驾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本案中,刘某在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10毫克、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明知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却听之任之。其虽然不希望造成他人损害,但对损害的发生明显具有间接故意。正因为如此,本案不符合好意同乘条件,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你自己明知刘某醉驾仍然搭乘,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