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项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A公司仅支付50万元。受赠人是否可以请求A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
案例点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本案中,A公司尚未支付的50万元,受赠人有权利请求其支付。
(房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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