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自营与原公司同类业务违反《劳动合同法》吗?就这一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彭李律师,其表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法律适用情形及法律责任,若员工与企业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自营与原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018年3月1日,小黄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负责处理与C公司的业务合同签署及履行。在职期间,B公司与小黄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小黄承诺在离职后1年内不到与B公司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B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9年6月30日,小黄因个人原因辞职离开B公司。B公司在2019年7月、8月、9月、10月按期向小黄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后,B公司发现,C公司不再与B公司合作,而是和D公司合作。D公司的工商企业信息显示,小黄在实际经营D公司。依据上述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的行为违反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员工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自营与原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约定。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