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工陈晓芳向本报咨询说,她为补贴家用开了一家水果店。此后,为扩大影响、招揽顾客,她便在自己的面包车车身打了广告,将经营项目、地址、外购电话、水果图片等喷涂、粘贴在面包车两侧、前后挡风玻璃、前引擎盖、后备箱盖上,范围超过车体三分之二。可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她擅自发布车身广告为由,对其罚款1万元。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对她处以150元罚款并责令清除车身广告。
她想知道:在自家车上做广告,为什么不能“我的地盘我做主”?
法律分析
在自家车身上做广告的确不能“我的地盘我做主”。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实施处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利用交通工具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你作为广告发布者,未经申请、审批、领证,无疑与之相违。对此行为,《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另一方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施制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具体来说,就是汽车的前后风挡、前引擎盖和后备箱盖不允许粘贴广告,不能改变车的主体颜色,所有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的2/3。
本案中,你在自家车身喷涂、粘贴的广告,不仅部位不当,且必然或多或少地影响视线、妨碍驾驶,且超过车体的2/3。对此行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