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在分割时是否应当将双方的合理花销扣除呢?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与读者一起学习法律。
【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李女士于2007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于2016年5月31日在门头沟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奥拓牌小轿车归李女士所有,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迈腾牌小轿车归陈先生所有。但陈先生父母在2013年赠与陈先生67万元,现在陈先生名下未分割,2013年,出售婚内购买的某小区103号房屋所得卖房款140万,2015年出售婚内购买的1003号所得卖房款83.6万,以上卖房款共计223.6万元,也未分割。因此,李女士起诉要求分割赠与款67万元,卖房款223.6万元。
被告陈先生辩称,李女士诉讼请求主张的赠与67万元和卖房款223.6万元是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款中有80万是直接打入李女士的银行账户内。赠与款项及售房款已花费,在离婚时已无剩余。自己手中的钱中,一部分被李女士转移,一部分用于生活开销,一部分用于给李女士偿还信用卡、出国消费、还债、日常生活、租房费用、购车费、保险费。以上开支应该予以抵销,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李女士主张其手中的80万已花费无剩余,具体用途:购买陈先生名下的迈腾牌小轿车、购买保险,偿还信用卡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赠与67万元及卖房所得款项223.6万元,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陈先生认可上述款项的真实性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予以确认。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未予处理,在扣除合理花费及债务后,可予分割。根据双方花销证据情况及双方各自持有款项数额、消费支出水平及经济状况,本地居民收入及生活水平、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酌情确定陈先生应给付李女士财产补偿款10万元。
律师说“法”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颖秋律师:
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的父母对陈先生的赠与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款项,按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取得共同财产后,无论是陈先生还是李女士,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他们因此产生的花销,比如购买轿车、购买车辆保险、偿还信用卡、出国游玩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偿还借款等,均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花销,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而消费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应当从共同财产中扣除。
所以,案中法院将双方的合理花销扣除后分割剩余的款项,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常理。
在此,马律师提醒,在离婚过程中,离婚双方应当保存合理花销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