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2017年6月1日入职一家公司从事工作,职务为普通工人,双方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7月,我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合同期满,我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公司却说,是职工自行提出终止合同的,故不同意我的申请请求。
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胡兵
胡兵读者:
基于工伤九级系事实,双方合同期满,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无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张士军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