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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未经审批并非一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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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未经审批并非一概无效!

 

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不少用人单位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凡加班均需经过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加班才有效。这样的规定的确限制了随意加班现象,但也使一部分劳动者在加班之后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进而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事实上,加班审批制度并非万能的制度,只要劳动者合理合法地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劳动,即便其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视其为加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以下5个案例,分别对相关情形作出了详尽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工作时间明显超时 员工加班无需审批

王坤于2020年9月4日入职一家医药销售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其工作岗位为地区OCT(非处方药)销售代表。公司规定,全体员工的工作时间夏季为上午8点半至下午6点,冬季为上午9点至下午6点。在工作期间,王坤需按照考勤要求上下班打卡,每月休息4天。

2021年8月5日,公司单方面终止王坤的劳动关系。王坤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期间的工资24713.29元。公司则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加班必须由本人提前申请、经批准才支付加班费为由,拒绝了王坤的请求。

【评析】

本案中,公司规定的日工作时间为夏季9个半小时,冬季9个小时,每周只休1天,由此可知,王坤每周需加班1天。既然公司已经明确规定了员工工作时间,那么,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就属于加班,而且应当视为公司指令员工必须加班加点工作。在此情况下,员工加班就无需另行申请并得到公司批准。因此,公司应当向王坤支付相应期间的加班工资。

【案例2】

实行综合工时制

也应享有加班工资

张旭初入职后,公司安排他从事综合管理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休息日单休,法定假日轮休。此后,经该公司报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实行综合工时制。2021年11月初,公司与张旭初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向其给付经济补偿金。

在核算相关费用时,张旭初提出双休日与部分法定假日上班应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其工作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其每月总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小时数。此外,其本人从未申请过加班,公司亦未批准其加班。

【评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进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仅是我国工时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工时计算形式,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工作时间即便未超过法定的周、月、季度、年标准工作时间,但只要单位在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上岗位工作,就必须按照劳动者工资标准的3倍支付加班费,不可以用补休来替代。

由此来看,张旭初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相应期间的加班工资。

【案例3】

利用休息日出差

在途期间视同加班

2018年3月1日,许婧入职某家电公司并担任市场管理主任职务。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其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而在2017年初,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该公司即对市场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加班必须先行申请,在得到公司批准后方可加班并支付加班费用。最近,许婧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根据其利用休息日出差在途情况,向其给付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虽认可其此类出差事实,但以其工作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公司认可许婧存在休息日出差的事实,考虑到她确实存在周一即在外地工作,或者在外地工作至周五晚上方能工作完毕的实际,可以认定其休息日在途时间属于确因工作需要而产生,应当视同加班且无需经过公司的审查批准。再者,休息日在途虽不属于工作,但该种休息状态无法达到正常工作后休息的同等效果。如果公司事后未予以调休,又拒绝支付其休息日出差在途期间的加班费,其可凭双休日出差的车票等证据主张加班费权益。

【案例4】

工作12小时后休24小时

工时超过法定时间

2019年6月3日,商永旭入职一家能源公司,在一线车间担任操作工。按照公司规定,一线工人一律实行连续工作12小时,然后休息24小时工作制度。2021年12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的商永旭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给付入职以来的延时工作、双休日、法定假日的加班费。但公司的回答是未经审批的加班,按照制度规定不属于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公司实行的工作制度中,让员工休息24小时的规定就包括了双休日及法定假日,根本没加班费一说。

【评析】

商永旭主张的延时工作、双休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应当得到支持。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此规定的时间,应当属于加班工作时间。如果按两周即14天计算,商永旭在该期间的法定工作时间为80小时。可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休息模式,他的实际工作时间为:14×24÷36×12=112小时。如此一算,商永旭两周内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数为112-80=32小时。也就是说,他每周的加班时间为16小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依法向他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5】

公司要求集体加班

员工加班无需审批

常东梅在某商业集团公司担任人事部经理职务,月工资11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上下班不用打卡考勤。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公司在职工微信群中发布通知称,为配合销售部完成销售任务,全体员工双休变单休,并一律按要求打卡签到签退。在此期间,她加班8天。

2021年11月30日,常东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同时,要求公司给付8天的加班工资。公司以其系管理人员,无需执行上班打卡制度,且其也知道公司执行加班审批制度,故以未提出过加班申请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公司虽有加班必须申请报批制度,但公司在职工微信群中通知此期间“全体员工双休变单休,并一律按要求打卡签到签退”,其实质是一种“指令性集体加班”,与批准加班并无实质性区别。

本案中,常东梅已按公司要求参与加班且执行了加班期间的上下班打卡制度。在事后公司没有安排其补休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支付其8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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