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工裴淑蓉向本报咨询说,她以960元的价格从一家网店购买某种商品后,收到的竟然是一个空盒子。为此,她曾要求网店给予3倍赔偿但被拒绝,网店的理由是出现如此结果仅仅是其工作人员的失误所造成,并没有对她实施欺诈。
她想知道:网店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网店的理由是成立的。
一方面,网店的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向经营者索要三倍赔偿的前提,是其“有欺诈行为”。而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即只有具有所列情形之一,才构成欺诈。
与之对应,本案情形并不在其列。
另一方面,网店只需承担违约责任。
裴淑蓉和网店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即网店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她,她向网店支付对应价款的合同。她作为买方支付了对价,网店作为卖方应当履行向她交付商品的义务。网店未按约定交付商品,属于未履行其作为出卖人的义务,构成违约。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要求网店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