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1月5日,公司下发通知,告知员工新的考勤制度从下周起实施,要求全体员工上班时间由原来的9点调整至8点半。在此之前,我们从没见过这些考勤制度。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修改、完善考勤制度前应当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讨论协商确定。在实施相关制度前,也应将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不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