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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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开车肇事 交强险应否赔偿?

 

2021年4月20日晚,林江酒后驾车与环卫工王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王涛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林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涛无责任。王涛经送医诊断为:左侧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左侧蛛网膜下腔出血;腰3椎体骨折、左侧横穿骨折。经住院手术治疗104天,支付医疗费13万余元。最近,经鉴定王涛构成9级、10级伤残各一处。

王涛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保险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等均有此规定,林江的酒后驾车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王涛想知道:保险公司的说法对不对?有什么法律依据?

点评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该规定表明,交强险不予赔偿的三种情形并未包括饮酒驾驶车辆肇事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上述规定表明,交强险垫付赔偿款后可行使追偿权的三种情形亦未包括饮酒后驾驶情形。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用原则,饮酒后驾驶肇事,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且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追偿权。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救助性,是针对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而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且赔偿费用是用于补偿受害人而不是赔偿肇事者。

再者,饮酒后驾驶不同于醉酒驾驶。醉酒和饮酒在本质上有区别,按上述法律规定,只有达到醉酒,交强险才可免责。至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只是从文明驾驶安全驾驶上考虑的一般性规定,违反该一般性规定的,可由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但不是交强险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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