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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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以核算后亏损要求返还奖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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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员工发放奖金再核算企业经营效益
公司能以核算后亏损要求返还奖金吗?

 

“按照企业绩效管理规定,在公司出现亏损时不发奖金是正常的、应当的。但是,当公司发放奖金后又自称亏损并要求返还已发放的奖金,那就另当别论了。”黄屹(化名)说,他因欠薪选择了离职。公司不愿向他支付欠薪及离职经济补偿,便以4年前未经核算即向他发放8万余元奖金为由,要求他予以返还。

黄屹认为,公司的主张不合常理且缺乏诚信。公司辩称,黄屹能够享受奖金,说明他是业务骨干,但当年那笔业务被骗3800万元货款,其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管控责任。况且,经事后审计,公司当年亏损100多万元,不应该发放奖金。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其应返还已经领取的奖金。

法院认为,公司依据其自行制作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绩效管理办法要求黄屹返还奖金,黄屹不予认可。在公司不能就其追回奖金所依据的客观事实进行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于1月5日终审判决,不支持公司该项请求。

因为欠薪员工辞职 公司要求返还奖金

黄屹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担任北斗事业部市场业务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之后未再续签。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发放上一个自然月工资,但未支付黄屹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工资。而在此前,公司向黄屹发放了2016年年终奖金80555元。

2020年8月12日,黄屹因公司拖欠工资主动离职。此后,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欠薪、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金等。公司一收到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通知,立即提出反申请,要求黄屹返还2016年奖金80555元。

仲裁庭审中,黄屹主张公司在2017年后仍正常开展业务、正常经营,2020年2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长假期至同年2月16日。2月17日复工后,他一直至8月11日。在职期间,他从未休过年休假。

就其主张,黄屹出具了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社保、公积金基数申报确认表、2017年度至2019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工资欠发情况表、延长春节假期通知截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快递单及查询截图等加以佐证。

上述工资欠发情况表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黄屹税前合计工资均为10000元,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税前合计工资均为6060元。公司除延长春节假期通知截图外,公司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

公司称,其因资不抵债,新业务探索未取得实际成果,现金流无法支撑,故印发了《关于员工降薪的通知》,将黄屹的月工资自2019年9月起由10000元调整至6060元。黄屹对调薪安排是知晓且同意的,公司已足额支付其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工资,不存在差额部分。

公司称,黄屹所在项目于2017年结束,后续仅有少量扫尾工作。公司自2017年年底无任何经营业务,此后黄屹未实际提供劳动。自2019年12月起,受疫情影响,公司无任何业务,亦无任何收入,未正常经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应支付黄屹的生活费数额为10040元。

因黄屹未向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续签申请,故其对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亦存在过错。黄屹在职期间均以口头请假的方式休年假,其年假均已休完。因此,公司认为,不应支付黄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未休年假工资。

依据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2020年11月18日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双方自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黄屹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工资50430.34元、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1257.7元、2018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1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015.1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390元。同时,驳回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没有业务却延假期

法院采信员工主张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称其2016年年末按照未经审计的利润额向黄屹发放了当年年终奖金80555元。2017年3月,上级对公司进行审计,发现2016年利润数额虚假。经确认,实际利润数额为负数,按照公司奖励办法,黄屹不应享有当年年终奖金,因此,应向公司返还上述金额。

公司就该主张出具了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关于员工休年假的通知、利润表、总经理办公会决议、2016年12月30日董事会决议、2018年3月12日董事会决议、关于追回2016年超发奖金绩效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加以佐证。

黄屹对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主张公司从未向他送达过上述通知文件,他不认可公司单方作出的全部通知。

因双方对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税前合计工资额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自2019年12月起处于无任何业务、未正常经营的状态,且该主张与延长春节假期通知截图所载内容不相符,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黄屹正常提供劳动至2020年8月11日的主张予以采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黄屹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公司应支付黄屹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均认可黄屹因欠薪主动离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依法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黄屹认可该项仲裁裁决数额,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黄屹已通过口头请假的方式休年休假,对其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经核算,因黄屹认可该项仲裁裁决数额,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因黄屹对公司出具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关于追回2016年超发奖金的决定等证据材料不予认可,法院亦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故对上述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公司未能出具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不应向黄屹发放2016年年终奖,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了与仲裁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

公司缺乏有效证据

不能收回已发奖金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诉称,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公司没有正常经营,黄屹基本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公司可以只向黄屹发放生活费不发工资,并可以没有业务为由调整其岗位和待遇。在此情况下,公司暂时不续签合同,是为了保持黄屹待遇不变,而其一年后再提此事,存在恶意。另外,上级审计发现公司2016年亏损100.10万元,按照公司绩效管理规定不应发奖金,上级要求将已发奖金收回。

黄屹辩称,其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支付工资。奖金是根据业绩发放,不是根据利润核算。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主张其自2019年12月起未正常经营、黄屹未正常提供劳动,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公司已安排劳动者待岗,且该主张与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内容不相符,故对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公司上诉要求仅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黄屹生活费不予支持。

公司要求返还奖金,但其提供的依据均系自行出具,黄屹对此亦不认可。因公司不能就其作出追回奖金决议所依据的客观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要求黄屹返还已发放奖金依据不足。鉴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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