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多位代表提出议案,指出数字经济时代征信领域应用范围渐广,征信业务与其他信息服务的界限趋于模糊,信用信息共享与保护、征信效率与信息安全、业务创新与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缺乏法律规范,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针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借鉴相关议案建议,加快完善征信管理制度,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征信立法。(1月4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征信制度体系建设,初步构建了以失信惩戒为核心的征信制度体系框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征信大格局正在逐步形成,有力推动了信用领域的社会共治。然而,伴随征信制度体系建设的加快推进,也出现了随意扩大征信惩戒范畴的剑走偏锋不良现象。揆诸现实,不少地方把征信惩戒当作什么都可往里面装的“箩筐”,将一些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本应受道德约束的个人行为,均纳入个人征信记录,甚至还不乏把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范的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个人征信惩戒范畴的现象。如此“眉毛胡子一把抓”,不仅有失严肃性,也与不得随意增减公民义务权利的法治原则相悖,完全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让征信惩戒与法治相向而行。
在征信惩戒滥用泛用呈加速发展趋势的关键节点上,有针对性地通过立法对其予以规范,显然已是一道必须给出答案的选题。征信管理关乎公民个体的多方面基本权利处分,须臾离不开法律的刚性约束。面对当前征信惩戒范围随意扩容、惩戒手段僭越法治原则时有发生的现状,只有通过上位法对其予以规范和约束,才能兴利除弊,促其真正成为助力诚信社会建设的“推进器”。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