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晶)为进一步减轻新生儿出生后在院期间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婴幼儿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2月25日起,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出生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只需缴纳自付费用,无需全额垫付医疗费用。
现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婴幼儿亲属需持孩子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时报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需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再手工报销。新政策出台后,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孩子出生六个月内,可由孩子亲属向住院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实时结算备案,并签订参保承诺书,实现住院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备案需提供婴幼儿父母本市户籍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婴幼儿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备案当次及以后住院医疗费用,可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标准享受报销。
婴幼儿备案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后,亲属应及时为婴幼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婴幼儿出生满六个月后,未办理参保缴费的不再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实时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