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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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主职称评聘有利于人尽其才
在办“小事”中把工会关爱落到实处
以精细法律标准 反制就业性别歧视
希望关爱老人之举 能够再多一点
坚决查处
对“围猎”野生动物现象 要发起“全域作战”
“工悦领读”让职工书屋焕发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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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精细法律标准 反制就业性别歧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12月20日至24日在京召开,会议首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众所周知,妇女因生理差异,在就业中客观上存在与男性相比的部分劣势,用人单位录用妇女,会相应增加用工成本。出于减少用工成本的考量,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无视法律规定,变着“戏法”对妇女出台一些与男子不一样的就业政策。这种变相的性别歧视,不但人为抬高了妇女的就业门槛,也在无形中助长了性别歧视在职场上的进一步蔓延。

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变着“戏法”对妇女就业搞性别歧视,深层次的诱因既不在于用人单位法治意识的缺失,也不在于受害妇女依法维权的主动性不强,而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不能适应当前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客观需要。细观现行有关反制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促进法中,相关规定明显过于原则。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遏制妇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相关法律制度的精细化必不可少。此番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列举的方式,对5项就业领域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精准“画像”。这种全面覆盖负面清单的列出,不但让用人单位在就业中实施性别歧视的不法行为难逃法网,也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对妇女就业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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