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劳模律师讲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维权
拒绝受伤成因鉴定 不能认定工伤
加班工资不能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拒付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21年12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模律师讲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维权

 

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平台法律关系不明确、配套制度不完善……处于技术垄断地位的平台,时常利用这些手段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劳模服务团通过对受援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案例的梳理,筛选出以下3个典型案例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点评,以期收到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治意识、引导企业规范用工的效果。

解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应当给付经济补偿

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张某在一家平台企业从事社区团购及后续运营维护工作。因公司该项业务撤出北京地区,2021年9月6日,部门经理线上通知他和两位同事签署离职协议。张某明确表示不愿离职,若解除劳动关系须向其支付工资、经济赔偿等费用。

公司承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会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补偿,但双方仍然因赔偿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第一时间寻求工会提供法律援助。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接到职工申请后,立即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并由中心副主任褚军花牵头组成了劳模律师服务团队,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经调查核实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提出的不同主张,在劳模律师的调解下,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于9月18日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按照协议,张某等人顺利拿到了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6万余元。

点评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褚军花:

本案是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案件。虽然职工未能提供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但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一点是本案能够调解成功的关键。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得以确立的关键证据材料,平台企业的用工目前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在国家相关法规政策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建议平台企业及时履行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及收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人,由单位负责赔偿受害者

王某在一家外卖平台从事配送员工作。一天,他在送餐途中与行人黄某发生碰撞,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受伤住院治疗终结后,将王某及开办该平台的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系在工作期间执行单位指派任务过程中肇事,该情形属于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判决由公司赔偿黄某25万余元。

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不过,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没有尽到安全行驶的义务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属于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向王某追偿已经支付给黄某的赔偿费用。然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点评

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劳动模范武丽君: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动者在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过错的劳动者追偿。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兼顾公平且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存在一般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单位经营风险应自行承担,除非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才可以追偿。这项规定避免了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有一般过错的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另一方面,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也没有经过公示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讨论等程序,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中也缺少关于责任分担的约定。此外,劳动者还提交了公司投保责任险的相关证据,故公司向劳动者追偿的主张未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行使追偿权时还要考虑追偿金额与劳动者获得的报酬相适应。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可以确认劳动关系

2020年8月8日,丁某在一网络平台上注册为“闪送员”,然后按照闪送公司的规定进行了培训,当天即正式上岗。然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口头约定,丁某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提供闪送服务,对方支付的配送费由他与闪送公司按比例分成,其中,丁某分成占比较大。同年8月17日晚8时49分,丁某在完成订单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闪送公司主张其与丁某没有劳动关系。丁某的弟弟为了帮他获得工伤赔偿,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他与闪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机构审理认为,丁某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提供闪送服务,不属于受闪送公司的管理或支配范畴。丁某的收入来自于接收服务者支付的配送费,且其享有配送费的绝大部分,不宜让享有收益小部分的一方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据此,裁决确认丁某与闪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丁某的弟弟不服仲裁结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董梅: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结果虽有一定道理,但是,双方之间用工关系比较灵活的特点并不能掩盖劳动关系的本质,劳动者有权请求确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丁某和闪送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二是闪送公司在招聘闪送员时,对工作方式、工作特点、收入计算、奖励等进行了说明,对担任闪送员的条件作出了要求,闪送员遵守闪送公司的规章制度,受闪送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闪送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闪送员提供的劳动是闪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此外,用人单位存在利用和劳动者签订的不平等的合同条款,规避自身的用工责任。

目前,我已经接受丁某弟弟的委托,接下来将会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尽最大努力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杨琳琳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