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假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涉及多方主体、多层利益的调整,值得肯定与期待,当然,唯有这些假期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也不会让其沦为就业“隐形门槛”。
近期,许多省份将生育假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上,由过去的延长30天增加到延长60天,也有省份延长至90天,并且增加育儿假。延长生育假举措引发社会热议,这其中包括生育假补贴全部由企业承担是否合理、男女假期时长为何差距较大、延长生育假是否会抬高女性就业的“隐形门槛”等。(12月13日《法治日报》)
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都是生育假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享有的重要权益。延长生育假自然会受到劳动者的欢迎,但是一部分人群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正如有专家表示,可能会增加企业用人成本、加重女性职场歧视等。而“找工作会不会更难”,也成为一部分人不得不面临的现实难题。
延长生育假需要在落实上给力。唯有如此,才能够对降低企业负担、减少生育对女性就业的影响起到积极作用。当然,除去法规的完善外,也需要用人单位履行好主体责任,比如,既要落实好生育假,更应规避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不法侵害;还如,有的用人单位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降低女职工的孕期、产假期的工资等。
保障生育假的落实,政府的扶持不能缺位,相应的激励政策需要跟进。“谁获益谁担责”是社会政策制定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生育与养育的获益者是微观上的家庭和宏观上的国家,因此牵涉到生育和养育的成本自然应该由政府承担一部分。比如,政府财政切实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在减免税费外,补偿企业的雇佣成本,如此既可以让企业减轻成本,也有利于生育假的卓有成效落实。
同时,也有必要加大对不法用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职工“三期”劳动纠纷的保护力度,做好对违法案件中受损一方的法律支援,这就十分必要。而且完善投诉渠道、健全维权机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也可以有力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应该说,劳动监察执法越有力度,越能够促进“权益假”的落实。
此外,正如媒体指出,不能忽视男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值得庆幸的是,近期各地父母育儿假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对新生儿父亲在家务劳动和抚育婴幼儿方面责任的关注,上海规定男女双方享受育儿假、江西增设30天男性护理假、天津明确男性享受15天陪产假……这样的制度性安排很有必要,也期待能够得到较好落实。
综合而言,生育假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涉及多方主体、多层利益的调整,值得肯定与期待,当然,唯有这些假期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也不会让其沦为就业“隐形门槛”。而从劳动者自身来讲,也应该增强权益保护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依法维权,这也有利于倒逼各项假期的真正落实。
□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