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办卡、夸大宣传、商家关门跑路、退费维权无门……这类预付卡监管领域的难题今后有了法律“紧箍咒”。《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商家应一次性退还预付卡内余额的情形及退款时限,规定7日内“未开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卡。《条例》还有哪些和您息息相关的规定?朝阳法院法官为您详细解读。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宣传
《条例》提出,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7天冷静期”正式入法
冲动消费7日内“未开卡”可全额退款。《条例》明确,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退卡,经营者应当于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
不过,消费者因购卡而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也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已经开了卡,余额也能退
未如约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一次性返还余额。《条例》明确了可以要求退款的情况以及相应处罚措施。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卡内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的,消费者也可要求退还余额。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退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发行预付卡。
如果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预付费”将有存管银行
为了防止商家恶意卷款跑路,《条例》规定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但商家到底该将多少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在《条例》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对所有行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都实行资金存管的必要性、合理性不足,对预收资金进行存管时,也应为经营者适当使用预收资金留出空间。
为了避免“一刀切”,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必要支持,《条例》规定,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无效
“概不退款”“解释权归经营者”等“霸王条款”将无效。《条例》提出,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向办卡的消费者出具相关凭据,包含预收金额、履约期限、收费标准、退费方式及计算方法等内容。
经营者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条例》提出,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此外,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本报记者 杨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