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消息称,仅2021年上半年,中国二手车交易量就达到843.42万辆。然而信息不对称、商家诚信缺失、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以及虚假广告宣传、隐性收费、平台数据造假等交易乱象时有发生,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相关消费维权案例提醒消费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应注意避开以下“雷区”。
“雷区”一:谎告车辆行驶里程真实数据
曲某通过某旧机动车经纪公司购得一台二手车辆,合同约定交付的车辆行驶里程为13.9万公里。购车后,曲某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的行驶里程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的公里数鉴定结论为:1.该车里程表被人为更改;2.目前实际公里数应在22万以上。曲某为此支付检测费5000元。曲某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该旧机动车经纪公司退还购车款、进行三倍赔偿并支付鉴定费用。该经纪公司则认为,其在收购案涉车辆时经过了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表显里程”为13.26万公里,其依据该检测数据向曲某出售,没有欺诈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的行驶里程属于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信息,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应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该旧机动车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应审慎查明并如实告知消费者。检测公司出具的车辆认证报告中写明该车辆的“表显里程”为13.26万公里,但是报告又明确表显里程数不作为判定被认证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的依据。作为专业经营者的经纪公司并未向曲某出示前述检测报告,使得曲某丧失了依据检测报告载明事项对于涉案交易进行评价或取舍的机会,显然具有欺诈的故意。法院判定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旧机动车经纪公司退还购车款、赔偿购车款三倍赔偿金,并支付车辆检测费5000元。
“避雷”小贴士: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除对车辆品牌、颜色等外观进行挑选外,更加关注的是车辆公里数、是否出过事故、维修记录等情况,这也是购买二手车与购买新车的区别所在。里程数无疑是车辆性能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影响买方最终决策的诸多因素中具有相当的权重,因此,汽车经营者擅自篡改表显里程数的行为,或隐瞒谎告真实里程数的行为,均系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视情节可能构成欺诈。
“雷区”二:车辆信息不透明 无法查询知悉
2019年3月,二手车销售张某与刘某签订协议,约定刘某从张某处购买一辆二手车,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手写字样“车况、手续已确认,保养记录已查看”等字样。在签订《协议书》前,卖家张某通过专业平台对涉案车辆维修历史、事故排查等进行了查询并向刘某展示,查询报告未显示2018年追尾事故维修记录。同日,买家刘某亦通过专业平台查询涉案车辆基本情况,检测项目中亦未显示2018年追尾事故维修记录。
双方完成车辆买卖后,刘某在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查询到涉案车辆于2018年6月18日出险一次,赔偿金额30.03万元。定损意见书显示本次事故车辆损毁严重。刘某认为张某在向其销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信息,构成欺诈,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购车《协议书》,退还购车款21万元,并赔偿购车款的三倍计6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在销售涉案车辆时,向刘某出示了通过相关平台查询的车辆状况信息,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车辆状况已进行全面查询并如实告知刘某,不存在隐瞒车辆实际情况的故意;第二,刘某在购买涉案车辆前已实际查看了车辆状况,并自行通过专业平台查询了涉案车辆的事故信息等情况。从保险查询记录中可知该次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2018年6月,但结案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上述情况表明在张某出售涉案车辆时没有公开的信息查询途径可以查询到该车辆的出险信息及理赔情况;第三,刘某基于其自行查询的情况而作出是否购买车辆的决定,不存在张某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诱使刘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第四,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保养记录已查看,可知《协议书》签订前刘某已确认了涉案车辆基本情况。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在签约时明知并故意隐瞒涉案车辆2018年的追尾事故,诱使刘某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协议书》。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避雷”小贴士:
本案中,刘某购买的二手车虽确于2018年6月发生了追尾事故,然而彼时买卖双方均不知晓该次事故。发生本次纠纷的原因不在于一方欺诈,而是由于二手车相关信息缺乏统一平台予以公开,车辆的合法性信息、维修信息、保险信息、事故记录信息等未能有效查询,导致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时,无法在相关平台上查询到该次事故的信息。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时,应通过各方渠道积极了解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在接触车辆时应当仔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而非将验车的责任全部交予出卖人。
“雷区”三:卖家欺诈 中间商是否应担责
吴某通过某二手车中介平台公司购得一辆二手车,后发现该车辆属于事故车,遂要求卖家叶某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并要求该二手车中介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卖家叶某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二手车中介平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二手车中介平台公司仅是居间方,现因叶某向公司隐瞒车辆事故导致吴某陷入错误认识,应当由出卖方叶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某要求中介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避雷”小贴士:
中介平台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其在个案中的法律角色。若与上述案例一致,中介平台仅仅扮演磋商的角色,则亦仅需承担居间的法律责任。但个别二手车经营商为逃避税费以及法律责任,常借“中介之名”行“买卖之实”。消费者在相关中介平台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应注意辨别。
□本报记者 杨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