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是职工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必须在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使用。然而,有些人错误地将它当成“唐僧肉”,想方设法占便宜。殊不知,这样伸出来的手很可能招致诈骗罪。以下3个案例,分别对此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购买药品转卖牟利构成诈骗
为让医保卡上的医疗保障基金“变现”,在一家通信公司工作的肖某想到了利用转卖药品牟利这个主意。于是,他持本人、家人、亲友的医保卡,虚构自己或他人患病的假象,隐瞒非法占有医疗保障基金的真相,多次到医院、药店等处多开、冒开、购买药品,随后将药品低价出售。被有关部门发现并警告后,肖某只是短暂收手半个月,然后继续作案直至案发,前后骗取药物价值7万余元。
【点评】
肖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参保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前述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触犯刑法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肖某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障药品价值7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处以相应的刑罚。
【案例2】
参与虚开药品牟利构成诈骗
邱某经营的卫生服务站系定点医保机构。为通过虚开药品骗取国家医保资金,邱某让他人大量收集医保卡作案牟利,并按比例向收购医保卡的人、提供医保卡的人分成。其中,古某是为邱某收购医保卡的得力干将。
2021年10月,邱某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古某也被作为的共犯判处刑罚。可是,古某觉得自己“只是一个跑腿的,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涉及共同犯罪问题。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古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古某不仅知道邱某有预谋地收集大量医保卡、通过虚开药品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是犯罪行为,还知道自己是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一起实施诈骗犯罪。在作案过程中,他积极参与收集医保卡,而且因收集的医保卡数量大而成为邱某的得力干将。
另一方面,古某明知自己参与的行为会使国家医保资金受到侵害,却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的发生,甚至主动使自己的行为成为犯罪的一部分,与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案例3】
“挂空床”虚构费用构成诈骗
雷某是一家民营医院的负责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雷某不择手段吸引持有医保卡者进行简单的体检或不经体检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在不需要住院实际也未住院的情况下,通过“挂空床”多开药品、检验、护理等费用,骗取医保基金55万余元。东窗事发后,雷某侥幸地认为自己涉案金额不大、大不了罚款了事。但令他没想到的是,他竟会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点评】
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雷某为非法占有,采用“挂空床”骗取医疗保障基金55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院的判决罚当其罪。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