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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莫让试用期成为 劳动规则“混沌期”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两起新招用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因审判结果不同,引发人们关注。同样被用人单位称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中一个因为不胜任工作被辞退,法院判决单位做法欠妥;另一个因为迟到打瞌睡被辞退,法院却支持了单位的做法。专家建议,企业在招用员工发布录用条件时,应对录用条件具体、细化。(11月18日《工人日报》)

试用期有试用期的劳动规则,这些劳动规则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和契约效力,应该被双方共同敬畏和遵守,这些劳动规则不能“留白”,不能混沌化,更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的事后解释。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该事先给出全面、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给出试用期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把规矩说到明处,让劳动者心中有数,做好准备。

实际上,即便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不如人意,出现了一些问题,也不一定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必然引发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如果用人单位设定的录用条件只是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未以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情形或条件拉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负面清单,那么,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的基本要求,却在用人单位未事先说明的一些具体环节出现工作不适应、不达标等问题时,就应该属于符合录用条件而不能胜任相关岗位的工作。对此,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采取这两项措施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试用期的劳动规则“不混沌”,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就“不混沌”,劳动者的权益也才能“不混沌”。□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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