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网红美白牙膏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火了,各路带货主播更是极力宣传推荐。与此同时有“打假测评”类博主却对其功效产生了质疑,发布的“打假”视频获得20余万点赞。为此,该牙膏的生产商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产品销量下滑与此有关,便将博主和短视频平台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涉案牙膏生产商的全部诉讼请求。(11月10日《桂林晚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也即是消费者享有评价权。由于评价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不当,则容易造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在本案中,商家通过平台带货进行营销时,除在涉案的牙膏外包装印上三张牙部对比图,暗示其具有美白牙齿功效外,还在网店宣传页面中,声称涉案的牙膏“能一刷即白”“可以美白牙齿”,明显有夸大商品功效的宣传成分,涉嫌虚假广告。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牙膏属于普通化妆品,禁止在营销中宣传“美白”功效。涉事的网络博主针对商家的虚假宣传发布短视频进行评价,无疑正当合法,自然构不成对商家的名誉侵权。商家不能挥舞名誉侵权的大棒,对消费者正常行使评价权的行为上纲上线地予以打击。
名誉侵权不是商家打击消费者评价权的道具,商家对此要有基本的包容胸襟。商家将消费者正常行使评价权的行为视为名誉侵权,看似聪明,实则是真正自毁名誉。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应对此坚决说“不”。司法旗帜鲜明保护消费者评价权的价值导向,必能形成引领消费者敢于正常评价商品和服务的风向标效应,其意义自不待言。□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