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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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中晒欠薪判决 为何构成隐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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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10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微信群中晒欠薪判决 为何构成隐私侵权?

 

编辑同志:

法院判决我向李某支付欠薪后,李某因我没有按期支付欠薪遂将判决书拍照,全文晒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李某的做法导致我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大范围泄露。

此后,李某虽承认自己行为不当,应该向我道歉。不过,李某认为,他并没有凭空捏造事实,其行为没有对我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

请问:李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读者:邱丽丽

邱丽丽读者:

李某的做法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应当向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一方面,李某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规定的私密信息,是指任何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只要这种隐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其具体内容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史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本案中,虽然你没有依据法院判决按期履行支付欠薪的义务,但李某并不能因此获得公开你个人私密信息的权利,其正确的做法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涉案判决书虽然来自法院,但因其涉及到你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李某在微信群、朋友圈公布判决书,应当隐去相应内容。事实上,即使是法院上网公开的法律文书中,对此也作了相应的处理。

另一方面,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侵权精神损失等。

就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分别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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