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离不开人才。当企业更新设备、引进技术、改善工艺的时候,更需要掌握相应知识和技术的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服务。在此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订立服务协议的方式,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限,以解决企业用人之需。
然而,由于对什么是服务期、订立服务期需具备什么条件、约定服务期后如何履行等认识不清,有关企业和员工为此产生了争议。以下3个案例及其评析,分别对相应疑问做出了详细的法律解读。
【案例1】 若设定服务期,须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
因李女士具有某专业技术,公司为留住人才,在为其解决城市户口、住房的基础上,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必须在公司工作满5年后方可离职。
至2021年9月30日,李女士在公司的工作期限满两年。此时,她觉得该公司并不适合自己,尤其是其所处工作氛围严重制约她专业特长的发挥。10月15日,她正式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信,但公司以服务期未满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
李女士不受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规定表明,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够为员工设定服务期,如果设定该服务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而专业技术培训是指在上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之外,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所进行的培训。
本案中,公司为李女士解决城市户口、住房不属于专项培训。即使公司为此支付了费用,该费用亦不属于专项培训的费用,因此,公司不能与李女士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本案所涉服务期约定对李女士无效,其离职与否无需受此约定。
【案例2】
设定服务期后,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培训费用
为提升企业技术竞争力,公司经过层层选拔决定对胡女士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并为此次培训出资5万元。在将胡女士送往外地进行的培训同时,公司与其书面约定:胡女士学成归来之后,必须在公司工作满5年,否则,必须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经过半年的培训学习,胡女士顺利结业。返回公司后,她应用此次培训学到的技术解决了一系列技术难题,为公司降成本增效益做出了突出贡献。2021年9月25日,即胡女士返岗上班一年的时候,她的丈夫应聘到外地一家用人单位,她决定跟随丈夫一同到外地发展,并向公司提交了辞呈。
公司虽然同意胡女士离职,但要求她按照培训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点评】
胡女士有权拒绝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该规定表明,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所产生的违约金,必须以“培训费用”为限。结合本案,公司为胡女士支付的专业技术培训费为5万元,服务期为5年,相当于每年花费1万元。在胡女士已在公司工作一年的情况下,其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是4万元。因此,公司要求胡女士承担10万元,违反法律规定。
不过,当公司将违约金数额调减为4万元时,胡女士还是应当支付这笔费用的。
【案例3】
设定服务期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
肖女士于2017年5月30日入职时,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为4年,即至2021年5月31日到期。2019年5月,公司购进了一套新设备,同时将生产工艺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为使新设备、新工艺创造出更多更大的效益,公司决定出资对肖女士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自得肖女士同意后,公司与她签订一份服务期协议,约定其经此次培训后需连续为公司服务3年,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然而,肖女士于2021年6月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决定立马走人,其在辞职信中陈述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
【点评】
肖女士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提出辞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述规定表明,在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合同期限应当服从服务期限,即使合同期限已满,基于服务期限尚未到,劳动者的工作期限也必须续延至服务期满。本案中,肖女士的情况正是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其不能因为合同期限届满而置服务期限于不顾,单方决定辞职走人。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