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山东日前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四方面18条具体措施,全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山东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指出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
针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权益,山东做出了一系列制度性规定。例如,在劳动报酬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应当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明确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