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朱灵朵向本报咨询说,她丈夫李某在一家国有公司从事商品采购工作。8个月前,李某偶然发现市场中的一些商品售价比公司确定的供货商便宜。因觉得有利可图,李某便自行出资购买了这些商品,然后虚构合同再按照预定价卖给公司,从中获取58万余元差价。岂料,就因这件事,李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朱灵朵想知道:李某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李某确已构成贪污犯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条件:
一方面,李某属于国有公司采购人员,具备对应的主体资格。
另一方面,李某自行购买商品后虚构合同,再按照预定价卖给公司赚取差价,属于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
再一方面,虽然公司确定的供应商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中的一些商品售价,李某发现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建议对相关价格进行调整,但其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舍弃其应当为公司采购物美价廉商品的职责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属于通过损害公司利益、占有公司财物。
另外,贪污犯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采用的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其中包括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等。本案中,李某通过虚构采购合同,套取、占有公司巨额差价,当属“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