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柴某是我公司员工。2021年8月,柴某为迫使同事小贺与妻子离婚,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小贺,还在公司内散布小贺作风败坏的言论,诋毁小贺的名誉,公安机关认为柴某的行为破坏了小贺的正常生活、名誉和家庭关系,作出对柴某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决定。
经我公司职代会通过的《员工奖惩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司名誉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奖惩制度已载入《员工手册》之中,柴某签收了《员工手册》。因此,我公司根据《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在通知工会后作出了与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柴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
请问,我公司解雇柴某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岑有江
岑有江读者: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你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中有关“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司名誉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与上述第二项规定相吻合,具有合法性,而且该《员工奖惩制度》是民主制定的,并告知了柴某本人,制定的程序也合法,对柴某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本案中,柴某持续多次骚扰同事小贺,散布不实言论,胁迫小贺与妻子离婚,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小贺的正常生活,损坏了小贺的名誉,干涉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构成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且已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可以认定柴某的所作所为对你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严重违反了《员工奖惩制度》。你公司据此与柴某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了工会程序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相应地,柴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