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总工会全程参与《条例》修订,在精炼的条款内力求解决实际问题。《条例》的一个亮点是将黑龙江省医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时长从98日增加到158日。(9月15日 《工人日报》)
生育津贴一直是育龄女工关注的焦点。此番黑龙江通过地方立法,将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长增加到158天,并明确规定生育津贴的支付纳入医保基金范畴。如此“大手笔”地延长生育津贴发放时长,且由医保基金兜底保障生育津贴的发放,释放了关爱育龄女工的浓浓政策善意,无疑让广大育龄女工对解除生育津贴保障不力的后顾之忧有了吃下“定心丸”的期待。
不让育龄女工生育津贴发放的足额保障沦为摆设,显然还需要在满足用人单位利益诉求和政府法定义务之间练好“平衡术”。此次黑龙江在立法顶层制度设计上,把生育津贴的发放纳入医保基金范围,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让生育津贴的足额发放有了兜底保障,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能适当分担用人单位在这方面所产生的用工成本,必能有助于调动用人单位落实生育津贴政策的积极性,让生育津贴的落地生根更加名副其实。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