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获得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郗文斐(化名)因工作业绩突出,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劝导并在其鼎力支持下离职创业,其创业成果也被公司采用。在他看来,自己一直是公司的一员。
然而,公司在郗文斐离职后不再向他支付工资且停缴了社保。为此,他以欠薪及未缴纳社保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欠薪70多万元。在仲裁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公司提起诉讼。因公司不能证明其工资发放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
二审法院认为,郗文斐与公司多名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离职后虽然经常与公司老板联系、商谈工作,且其创业成果应用于公司,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于9月10日终审判决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拆成两份发放 员工要求支付欠薪
郗文斐于2018年8月17日入职,公司安排其担任技术副总经理职务。2019年4月1日起,他离开公司创办新企业。不过,他这一行为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引导、支持下做出的。因此,他虽在新企业工作,仍经常向何某当面或者通过微信谈论业务。在他心目中,自己仍然是公司员工,其仍然在为公司工作。
“我表面上从公司离职了,但没办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郗文斐说,2020年2月,他以拖欠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
仲裁庭审中,郗文斐主张其税后工资为65000元,分两笔发放。其中,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于每月10日发放。另外60000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同等价值的比特币支付,发放至2019年1月31日。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郗文斐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录用通知书,以及他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其中,录用通知书载明:“郗文斐先生!您转正后薪资标准为(税后)月人民币65000元……”2018年10月26日的微信截图显示:何某就转送比特币事宜与郗文斐进行沟通对话。何某问:“9月工资剩余部分60000元收到没?”郗文斐回复:“收到。”
公司不认可录用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并称何某以比特币支付的60000元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不清楚其具体发放情况。
郗文斐称其正常出勤至2020年2月16日,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16日虽未到过公司,但一直以当面或微信形式向何某汇报工作。2020年2月17日,其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其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0000元。
公司不能自证主张
一审被判支付工资
郗文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就2019年4月1日以后继续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郗文斐提交了其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截图及录屏光盘等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公司予以认可。
公司主张,郗文斐正常出勤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初已主动离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之后,其未为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工资。此外,郗文斐离职后与何某及其他人成立了新企业。
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夏某与郗文斐的股东协议、新企业的营业执照作为证据。郗文斐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中,并未显示郗文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就郗文斐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其虽主张郗文斐每月工资5000元,并提交劳动合同予以证明,但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显示的金额差距过大,且其主张何某以比特币形式支付的60000元属于个人行为,但并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视何某的行为属履行职务的行为,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就郗文斐的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采信郗文斐所持公司支付其5000元工资部分至2019年3月31日,支付价值60000元比特币部分至2019年1月31日的主张。据此,判决公司支付郗文斐2019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705000元。
微信还原离职事实
二审驳回工资诉求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
公司技术总监唐某出庭作证称,2019年4月15日,公司组织了郗文斐离职欢送会。会后,郗文斐与他当着何某的面交接了公司相关平台的账号系统、密码等。此后,郗文斐没到过公司、没提交过任何工作成果。郗文斐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称双方进行了部分工作交接。
郗文斐提交其与何某于2019年3月14日至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对矿池、一键挖矿等问题的讨论,证明其与公司的工作交流通过微信进行。公司的公众号截图,显示公司在2021年使用了他的工作成果。对此,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另外,公司提交2019年4月13日至14日郗文斐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就后续工作开展进行沟通多次提到“一起合作”“合伙做生意”等。最初郗文斐表示出资困难,最终称“我想开了,不纠结,干吧。矿池、矿机这事儿有前途……”郗文斐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郗文斐与公司人事经理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4月16日,郗文斐要求暂时保留其社保账户,对方表示暂留一个月。此后,王某表示5月份对他进行社保减员,并让他支付两个月的费用,他表示同意。同年6月27日,他表示让公司将他的社保销户。
二审期间,郗文斐称其受公司指派成立新企业。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从其与何某、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其与2019年4月15日进行工作交接,且此后未再到公司工作,此时应为其离职时间。
再者,郗文斐工作发生变动后是否仍为公司工作?经查,郗文斐无证据证明其出资设立新企业系受公司安排,且其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其系独立创业。在双方明确表示要“一起合作”“合伙做生意”,此后双方不间断联系应视为合作关系的延续而非劳动关系的继续。另外,经其请求,公司才为其继续代缴社保,这也证明其不再具有公司员工身份。因其提交的公众号内容不足以认定是其职务成果,故二审法院认为其离开公司原岗位后未再为公司提供劳动。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从工作交接、出勤情况、社保安排、工作变动原因和结果等方面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确认2019年4月15日郗文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4月16日之后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不应给予支持。据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公司支付郗文斐2019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0000元、2019年4月1日至15日期间工资29885元,驳回郗文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