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林佳妮向本报反映说,她所在公司为照顾一家经销月饼的友好单位,决定从该友好单位购买月饼,以抵作员工第三季度的全部生产奖金。许多员工获悉后,对此有反对意见,但不敢表达出来。
林佳妮及其同事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其第七条则已进一步明确:“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也有类似规定。
与之对应,本案所涉员工第三季度的生产奖金,无疑当属各自工资之列。
另一方面,工资的发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本案中,公司为照顾友好单位的月饼经销,而购买月饼抵作员工第三季度的全部生产奖金,无疑属于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违反了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的规定。
再一方面,员工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因此,如果公司坚持自己的做法,员工可能通过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