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因多种原因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在此情况下,人社局以无法确定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拒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我作出工伤认定。
请问:人社局的做法对吗?
读者:王莉莉
王莉莉读者:
人社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应当在自行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交警部门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况。在此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应当作出工伤认定呢?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由此来看,基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唯一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查,本案中的人社局也不能例外。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