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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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8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快递员拒绝超时加班,被拒绝录用后获赔8000元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不仅劳动者可以要求加班,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如何加班、加班时长、加班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可是,如果用人单位忽视或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并侵害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时则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近日,快递员张某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争议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确认该公司实施的“996”工作制违法的同时,认定公司以张某拒绝加班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其解聘属于违法,终局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8000元。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1年5月入职一家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此即典型的“996”工作制。

2个月后,不堪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的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公司的超时加班安排。可是,公司即以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随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近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因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如期履行了裁决确定的义务。

与此同时,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快递公司予以警告,并纠正其规章制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不仅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还要承担违法后果。

□本报记者 杨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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