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一种关系,其具备劳动关系的一部分特征,很像是劳动关系,但又不完全具备确立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借鉴“准将”与“将军”的区别和称呼,多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给它起了一个颇为形象的名字——“准劳动关系”。(8月17日《工人日报》)
伴随着新业态的发展,对于“准劳动关系”,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引起了重视。中央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多个指导性意见,包括人社部、发改委等八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等,也推动着“准劳动关系”更加规范。
“准劳动关系”需要依法给予保障。上述《指导意见》就有着完备的规定。比如,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多处明确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的工作任务要求。其中,对于劳动者收入、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等,同样有着详细规定。
“准劳动关系”除了需要政策层面加以规范外,也离不开“准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行事。如,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同时,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也有必要充分发挥出来。比如,可督促企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对于相关规章制度不科学的,工会组织有必要对其督促纠偏,当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时,同样应当好劳动者维权的坚强后盾。□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