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穿短裤上班被开除后员工状告公司”的劳动争议引起热议。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丁某穿短裤上班,店长要求其着工装上班。丁某以天气热、没有开空调为由拒绝,于是店长对丁某罚款50元予以惩戒。但此后丁某仍穿短裤上班,遂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被辞退。丁某认为不着工装即被开除处罚过重,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有权因为丁某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故支持了丁某的主张。(8月5日《工人日报》)
因为穿短裤上班,这名员工便被解聘,着实令人颇感意外。尽管这名员工穿短裤上班确实违反了企业的“家规”,但企业不能证明其“家规”合法性的司法认定,最终还是让企业败诉。法院这一判决结果,释放了企业不能把“家规”作为任性侵犯劳动权益道具的警示意义。稍有法治理性的企业,都应以此为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鉴于每个员工并不能模范遵守规章制度,企业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有必要制定能约束员工违纪行为的“家规”。但必须明白,法律赋予的权力并非至高无上。为防止企业利用“家规”任性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除了明确规定企业在制定“家规”中不得超权限设定禁止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及合理限度外,还规定企业制定“家规”必须履行相应的正当程序。
企业“家规”不是侵犯劳动权益的道具,必须依法惩治。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地制定“家规”时,还应常态化地对企业违背法理情理制定奇葩“家规”的行为严肃惩处;深受企业奇葩“家规”伤害的劳动者,也要敢于主动依法维权。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