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也给予了保障。但是,对于职工而言,应认识到,辞职虽是自己的自由,但也不能任性而为。否则,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触犯法律,陷入劳动纠纷。
在工作中一些员工因待遇低、发展空间有限或不满单位的违法做法,进而产生“挪一挪、动一动”的想法无可厚非。可是,想这样做时一定要冷静,千万不能说走就走。因为,说走就走很可能会因违约或违法而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中包括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需要返还培训费及无法领取失业金等。(8月2日《劳动午报》)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也给予了保障。但是,对于职工而言,应认识到,辞职虽是自己的自由,但也不能任性而为。否则,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触犯法律,陷入劳动纠纷。同时,任性而为的后果,也难免会影响到自己的职场声誉,对以后的职场发展并不利。
通过媒体所报道的案例来看。有的职工找到好的工作后,立即写就一纸辞职书交给领导,第二天就到新单位上班了,但却导致原单位生产线被迫停工,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仲裁裁决该职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这就是任性的代价。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提前30日递交辞职书的义务,上述职工的做法显然不妥。
还如,有的职工任性之下炒了老板的鱿鱼,但却导致失业保险不可得。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失业前已经缴费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也就不难理解,自愿离职、主动失业,就会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任性辞职的后果,所带来的不利是多方面的。针对这些,笔者以为,职工自身应加强劳动相关法规的学习。任性的背后,往往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殊不知,辞职也应该履行好法律程序,才能够让自己的权益更有保障。即便是从情理角度讲,从事一份职业不容易,就更不应该冲动行事。
同时,各级工会组织也应做好相关服务。比如,做好法律知识普及,使劳动关系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行事;还如,及时关注职工的诉求,这也有利于融洽劳动关系,减少职工任性辞职现象。尤其是,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更不能大意。
总之,职工辞职不能任性而为。法律虽然赋予了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合法权利,但是劳动者自身也须依法行事。况且,在辞职时既要想到“法”,同样不能忽视“情”,诚如前述,职工说走就走,给企业生产带来影响,这显然是欠妥当的。当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应该注重对职工权益的保障与维护,减少职工任性辞职现象的出现。
□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