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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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求经济赔偿获支持
员工通过云平台接单领薪 单位不能规避用工责任
员工依法出庭作证 公司不能扣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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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8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通过云平台接单领薪 单位不能规避用工责任

 

近日,读者李琳琳向本报反映说,她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公司要求她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云平台上进行注册,并与云平台签订《共享经济自由职业者服务合作协议》,然后,由公司在云平台发布未载明内容的订单,而她在云平台上接收订单、领取服务费即工资。平时,她还要接受公司的考勤等用工管理。

最近,因公司突然宣布终止合同,她曾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公司认为,其在云平台上发布任务,云平台自动匹配并向她派单,她接单后完成任务并领取报酬,意味着她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琳琳想知道: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她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李琳琳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与之对应,可以发现本案具备对应的法律特征:一方面,李琳琳与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李琳琳是应公司要求与云平台签订《共享经济自由职业者服务合作协议》,从事的工作实际上是由公司安排,也是公司工作的一部分,只不过安排的方式通过云平台来办理,且平时接受公司的考勤等用工管理。李琳琳的劳动报酬虽然是通过云平台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但最终的支付主体仍为公司。

简而言之,就是公司虽然在与李琳琳的用工关系中引入了云平台服务,但公司对其是实际招用而非通过互联网平台来随机寻找、筛选、匹配,其实质仍然为线下用工。本案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公司的做法并非用人单位逃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避办理社会保险义务以及降低用工成本的“护身符”。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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