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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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高温权益”不能打折扣
因骚扰女同事被开除 不能要求单位赔偿
试用期限源于法定 员工同意延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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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8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骚扰女同事被开除 不能要求单位赔偿

 

张某于2013年1月1日入职后,先后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2013年3月23日,公司发布的《劳动合同订立办法》第8条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予以开除,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离职补偿金。”此外,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制定的《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第4条规定:“男员工不得言语调戏、猥亵女员工。违反本规范,罚款100元/次,记警告处理。”

2020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因机台操作出现问题,女员工佟某联系带班师傅张某,请其对设备进行检修。张某闻讯后立即到达现场,在检修设备过程中,张某未经佟某同意对其做出拥抱举动。

佟某对张某这一意外举动既惊又怕,见张某被拒后没有任何收敛的意思,她当即报警。辖区民警到场调查时,张某如实陈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经办案民警调解,公司与佟某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治安调解协议书》。该协议载明:“双方经协商,同意公司开除张某。张某被开除后,佟某不再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2020年4月11日,公司依据该协议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张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万余元、加班工资10万余元。

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83825元,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答辩称,公司未曾告知其相关规章制度,制度中并未提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情况。另外,其不是《治安调解协议书》的主体,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劳动场所搂抱女员工的事实已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确认,张某也认可这一事实,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经查,《治安调解协议书》载明,张某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同意由公司将其开除,作为其免除行政处罚、获得佟某谅解的条件。法院认为,张某应当遵守其已经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公司根据张某的意思表示,配合公安机关履行《治安调解协议书》载明的内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此外,张某承认与佟某之间的纠纷,在行政调解中同意由公司将其开除,换取佟某的谅解,免除法律责任。在被公司开除后,其又反悔,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张某这一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公序良俗,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赔偿金。

【评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公司员工行为规范》遵从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为劳动者所遵守。况且,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女职工的工作环境条件,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发生。张某在明确同意公司将其开除进而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事后反悔缺乏正当理由与合法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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