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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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高温权益”不能打折扣
因骚扰女同事被开除 不能要求单位赔偿
试用期限源于法定 员工同意延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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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8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试用期限源于法定 员工同意延长无效

 

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暗示我试用期必须是5个月,否则不予签约。无奈之下,我为了获得该份工作只好答应。事后,我对此表示后悔并要求修改,而公司以我已经同意为由拒绝。

请问:我真的不能反悔吗?

读者:肖丽丽

肖丽丽读者:

你有权反悔,可以要求公司修改试用期。

一方面,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建立互信、双向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上述规定表明,法律对试用期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优秀而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但决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届满时,则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留用劳动者。任何违反延长试用期的做法都是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反,其中当然也包括“员工同意”。

与之对应,在你的试用期本来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情况下,姑且不论当初你是基于公司暗示不得不答应,就是你完全自愿,公司也不得以你已经同意按5个月计算为由抗辩。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承担超长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正因为你同意延长试用期,也是与公司协商的结果,所以,如果公司不纠正错误做法,你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司需要对自己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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