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是为在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可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高温补贴、高温津贴的性质认识不清,或者发放方式不当,进而侵害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高温权益”。以下3个案例结合不同情形,分别对相关问题的发生及如何防范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员工在高温下劳动,防暑物品与高温津贴可以兼得
为完成生产任务,即使室外气温持续在36摄氏度以上,胡女士等所在的公司也要照常露天工作。今年以来,胡女士等人发现,他们近两三个月的工资一直没有“高温津贴”项目,公司给出的解释是高温津贴早已发了,大家平时领取的解暑物品、饮料和保健用品就是高温津贴,再发这些钱就重复了。
【点评】
公司不得以员工平时领用的解暑物品、饮料和保健用品,冲抵胡女士等员工应当享受的高温津贴。
从性质上讲,解暑物品、饮料和保健用品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但是,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不同的概念。
所谓高温津贴,是为在高温下工作的人提供的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只能以现金发放,不得借故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高温津贴不是所有人都能领取,只有那些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虽然人在室内,但工作场所温度在33℃及以上的职工,才能拿到高温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这就是说,高温津贴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而高温补贴是通常所说的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是福利的一种,目的是“防暑降温”,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没有特别要求,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只要用人单位愿意提供这项福利,每个工作人员都可以领取获得,不像高温津贴那样有严格的温度要求。除特殊工种外,不少单位在每年5月至9月份即夏天所发放的东西或现金都属于防暑降温费,而非高温津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在领取高温津贴的同时,也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费的待遇。而这也是胡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定理由。
【案例2】
员工在高温下劳动,最低工资中不包含高温津贴
孔女士等4人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进入2021年夏季以来,为降低天气炎热对工作的影响,公司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角度出发,表示可以在月初预付给大家450元高温津贴。
可是,当孔女士在月底领取工资时,发现每人都被扣除450元。经询问,公司称其将在月初发放的高温津贴从最低工资中扣除了。
【点评】
公司不得将高温津贴从最低工资中抵扣。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对于最低工资的发放,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由此来看,高温津贴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必须由用人单位另行给付。
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明显与上述规定相违背。
【案例3】
员工在高温下劳动,缩短工时不能降低工资
进入高温季节后,朱女士等人所在公司决定暂停等高温时段工作,即每天缩短2小时的工作时间。可是,出乎他们意料是其月工资收入也随之减少了四分之一。
对此,公司的解释是根据按劳付酬原则,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自然必须随之减少。
【点评】
公司不得因缩短工时而降低员工工资。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继续做好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增加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用人单位根据这些规定而停止或缩短工作时间,并非出自劳动者自身原因,故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不得降低朱女士等人的工资。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