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是A公司的员工,现在A公司要让我们改跟B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然而,我们调查发现A公司与B公司无任何关系。虽然改签劳动合同后,我们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不发生变化,但我们很关心工作年限如何延续。A公司说,可以签一份三方协议,约定延续计算工作年限等事宜。
请问:我们若与上述两家公司签了三方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如果到了B公司后被解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读者:顾晓霞等16人
顾晓霞等读者:
首先,你们可以拒绝改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你们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A公司关于改签劳动合同的安排。如果你们不接受,A公司也不能强迫,而应当继续履行与你们的劳动合同。
其次,关于三方协议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你们若同意A公司的安排并签订三方协议,所签的三方协议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你们与A、B公司必须履行协议所确定的各自义务。
最后,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同时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你们的情况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假设你们被B公司解除合同的话,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你们可以依据三方协议请求把先后在A、B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