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电子劳动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劳动者,当自身权益被侵害时,要勇于依法维权。
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人社部近期组织编写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7月19日《工人日报》)
电子劳动合同与书面合同一样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形式除了合同书、信件等纸质文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而且,《电子签名法》明文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前,人社部就曾发文对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做出官方认可。函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更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次人社部出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其目的就是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指引》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调取、储存和应用规范,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完整 、准确、不被篡改。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参照《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这些无疑会为劳动者权益保障赋能。
借用相关专家表述,在企业端,为有意实现劳动合同电子化的企业提供指导,鼓励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在政务端,要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的全面应用。事实上确如其言。从根本上来看,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相关部门来讲,就应该做好服务,让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运用得到更为广泛的普及。
去年北京市就曾出台《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还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此举将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内共享与应用,还对不同场景应用提出了具体要求或明确了认定标准。这些无疑能够将电子劳动合同成效最优化。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人社部出台的《指引》明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这就有助于保护好劳动者个人信息。当然,有了电子劳动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劳动者,当自身权益被侵害时,要勇于依法维权。
□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