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袁会洲向本报反映说,他在工作中双手被机器轧伤,构成六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难以为他安排合适的工作,就让他退出了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他伤残津贴。两个月前,甲公司分立为相互独立的A、B两个公司,但在分立时并没有明确他的劳动关系归属于哪个公司以及伤残津贴由哪个公司继续支付。他先后找了两个公司的负责人,对方都推脱与己无关。
他想知道自己的伤残津贴究竟应当由谁给付呢?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又该告哪个公司?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很明显,你的伤残津贴应由新分立的两个公司分别承担或者由其中的一个公司独立承担,而由于甲公司在分立时没有对此予以明确,且现在A、B公司都推脱,因而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的途径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据此,你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将A、B两家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两公司就你的伤残津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你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不服的话,还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