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员工通过微信记录“找回”劳动关系
承继单位不明导致相关待遇无着,劳动者告谁?
开会迟到扣一周工资 公司随意扣薪属违法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21年7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为规避责任不留任何用工痕迹
员工通过微信记录“找回”劳动关系

 

祝冰入职时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他发现公司虽为他发放了工作服,但服装上无公司任何标志。其考勤和工资发放,也一直由招聘的业务主管办理,不是公司统一办理的。起初,他不知道这其中有什么含义。直到他因工负伤要求认定工伤并支付病休期间工资时,他才发现公司从未将他当成员工对待,也不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认定工伤,祝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他提供不了工作证、考勤表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无奈,他将自己与业务主管、公司老板交涉时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庭,仲裁庭据此裁决支持其主张。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于7月16日终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员工负伤需要休息 因为报酬产生争议

祝冰说,他所在公司是一家纺织品制造销售企业。2018年7月,经公司管理人员吴某介绍,他进入该公司上班并在生产车间从事纺织纤经工作。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关系。在职期间,他的工作时间是早上8:00至晚上7:00,平时没有考勤,其工作任务及工作质量考核等均由吴某管理。

“我和同事统一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在同一食堂吃饭,在同一宿舍大楼休息,吃的穿的都一样,没感觉与别人有什么不同。”祝冰说,2020年5月31日,他在工作时受伤,吴某和公司老板钱某将他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后,医院建议他回家休养,等病情稳定后再做二次手术。

考虑到休养时间较长,祝冰问吴某如何发放其病休期间的工资。吴某称其做不了主,需公司老板钱某批示才能决定。当他问及自己能否认定工伤时,吴某说他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行!

听到这样的回答,祝冰急了。他决定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待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否认招工事实

员工提交微信记录

2020年8月27日,祝冰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诉称,祝冰并非公司员工,也从未在公司上过班。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祝冰受雇于案外人吴某,工资由吴某支付,平时也由吴某管理。因祝冰与公司从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双方之间不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祝冰辩称,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诉称其将生产车间的业务承包给了吴某,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公司有证据证明将其主营业务承包给了吴某个人,对于这样的承包关系他也不知情。退一步讲,即使公司真的把其主营业务承包给吴某个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将其主营业务承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个人,其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为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祝冰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名称为“让一切随风”分别于2020年1月3日、1月4日、1月14日、1月15日、6月26日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1万元、1万元、1万元、5000元、3000元。

祝冰与微信名显示为“吴某”的聊天记录显示:祝冰向对方主张工资。

2020年6月26日,“吴某”回复称:“一共二万八,给你了五千,剩下二万三对不对?”祝冰认可该金额。

“吴某”称:“那我微信转给你二万,支付宝给你三千,工资就结清了。”祝冰回复同意,“吴某”通过微信向祝冰转账2万元。

此后,祝冰还通过微信询问微信名为“叔叔”,问他的事情怎么处理?对方称:“问了老板,等你二次手术后再说。”祝冰还询问对方:“修复期间照发工资吗?”对方称要问老板。祝冰问对方病历本和出院证明是否在对方处?对方称:“在财务那里,他会拿给你的。”

祝冰称:“让一切随风”“吴某”“叔叔”均是公司业务吴某。

另外,祝冰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姐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其姐姐添加了微信号为“wxid_b1uaa”的人,并通过微信与对方聊天。

祝冰的姐姐告知对方,其是厂里受伤的那个男生的姐姐,其弟弟要回四川老家养伤,问对方能否签订一个协议一年后拿来处理,对方称对这个事情不怎么清楚,祝冰的姐姐询问对方:赔偿是否由吴某处理,并称吴某说由厂里决定且厂里肯定报了工伤的。对方表示不和她谈,工伤是报了的。

祝冰的姐姐称:“因为吴某说厂里边的意见是二次手术后即一年后再处理,厂里能不能给我们一个一年后回来处理的证明材料呢?”对方回复:“你要和吴某沟通。”“这个事情厂里真的不好回答你。”“我也帮你问问。”

祝冰称该微信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公司则予以否认。一审法院要求公司的代理人当庭出示钱某的微信,显示该微信号与祝冰所提交的微信号相同。

祝冰的姐姐与微信昵称为“让一切随风”的微信聊天中,将其与钱某的聊天内容告知“让一切随风”,对方表示要和钱老板碰个头再决定,他决定不了,厂子不是他的。

此后,祝冰的姐姐又多次询问对方和老板商量的怎么样了?

员工完成初步举证

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仅需提供初步证据。祝冰提交的证据显示“吴某”为其发放了工资,公司虽否认与祝冰的姐姐聊天的微信号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的,但该微信号与公司代理人所提供的钱某的微信号相同,一审法院确认该微信号为钱某的。

从祝冰的姐姐与钱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祝冰系公司员工,且在公司工作时受伤。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祝冰作为劳动者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与祝冰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祝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一般应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基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优势地位,劳动者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与用人单位人身上存在一定的管理、支配上的隶属关系,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即可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本案中,在祝冰的姐姐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微信聊天记录中,钱某已明确报了工伤,并未否认祝冰非公司员工,应视为祝冰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公司并未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一审法院认定祝冰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