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尚属首次。此举不仅彰显了用公益诉讼构筑安全生产“铜墙铁壁”的立法价值取向,也意味着今后在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治实践中,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将有更大作为。
6月7日,《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6月8日《法治日报》)
授权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尚属首次。此举不仅彰显了用公益诉讼构筑安全生产“铜墙铁壁”的立法价值取向,也意味着今后在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治实践中,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将有更大作为。这对进一步依法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不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损害,可谓意义重大。
安全生产,责任重如泰山。尽管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如2015年天津港爆炸、2019年江苏响水爆炸以及去年底以来发生的重庆永川吊水洞煤矿重大火灾事故、山东栖霞五彩龙金矿爆炸事故等。在此背景下,通过立法建立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无疑势在必行。
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在很多时候,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危害不只局限于涉事单位和人员,还包括公共利益的损害。通过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靶向价值一脉相承。因此,通过立法对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予以固化,不仅契合了法理逻辑,也有助于通过公益诉讼对安全生产违法主体套牢法律责任的“紧箍咒”,完全有必要。
不仅如此,用公益诉讼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诉讼制度的创新。众所周知,安全生产事故虽然直接侵犯了涉及众多普通个体的公共利益,但按目前的诉讼制度安排,普通个体无权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如要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显然还需要负有法律监督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对此提起公益诉讼。此举不仅可以解决普通个体不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实务问题,还可以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形成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合力。
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不但可以发挥公益诉讼为安全生产提供法治保障的作用,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能力。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监管客观存在部门职能交叉、边界不清、职责规定不明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发力。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和公益代表的双重身份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既可以督促相关主体积极履责,也可以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推动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格局。
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事而制。构筑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离不开公益诉讼的同步跟进。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关于建立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若能获得通过,必然有助于让公益诉讼释放出更多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治正能量,用公益诉讼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愿景必然更加可期。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