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企业对事假的管理和审批“各行其事”。专业人士认为,应在劳动基准法中设置底线性的事假规则,明确放假规则和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则等。同时,建议用工双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事假规则。这样一来,既能让职工请事假有章可循,也可以有效避免肆意旷工的情况出现,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实现“双赢”。(5月24日《工人日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针对劳动者事假的请销假以及管理,企业确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照章办事,但制定以及执行事假规则不能由企业“一言堂”。
鉴于事假的重要性,立法部门、政府应通过修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出台法律解释,设定有关事假的基本规则,明确劳动者可以请休事假的范围、在休事假期间的待遇等事项,把事假导入法治轨道。
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增强或保障劳动者和工会在事假具体规则制定、执行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协商权、监督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据此,企业未征求职工、工会意见,未经协商制定或修改完善,未通过必要方式告知劳动者的单方事假规则存有重大程序瑕疵,是无效的。
劳动者和工会应该善用协商权和监督权参与事假规则制定、执行,劳动监察部门、法院、仲裁机构也应通过普法宣传、行政指导、约谈、立案查处、曝光问题、裁判,倒逼企业增强自律意识,守住事假规则制定的法律程序和底线。□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