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生活
3上一版  下一版4
 
外出旅游法官教您用法律“避坑”
不同的茶第几泡是精华
晚上洗澡有个“最助眠”时间
排便超10分钟增加痔疮风险
戴口罩并不防晒
积极开展文明游园专项执法检查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21年5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外出旅游法官教您用法律“避坑”

 

随着国内疫情形势持续向好,游客出游意愿、出行热度进一步提升,不少人早已按捺不住自己的内心,筹划起了一场诗与远方的旅行。为了让您安心出行,朝阳法院法官吴青沛、法官助理刘嘉玮为大家准备了一份“避坑”指南,提醒大家,旅行中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出现纠纷,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合法维权。

预订容易退改难 行程有变如何维权

通过旅行社或者线上平台预订跟团游是不少工作繁忙,没空做攻略的消费者的便捷之选。但当定好的行程突遇公司临时加班、身体状况变化无法出行,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2021年1月,小可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约定:2021年3月小可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江南7日纯玩团,因系特价纯玩团,故行程一旦预订不得“改退签”,亦不得变更出行人员。

2021年2月,小可因工作原因假期泡汤,恰逢此时小可的闺蜜小伊想要3月外出旅行,便想将出行人员变更为小伊,但遭到旅行社拒绝。双方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旅游服务合同》禁止变更出行人员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小可的义务,旅行社未就相关条款向小可进行提示与说明,小可要求确认该约定不成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确认小可将《旅游服务合同》中权利义务转让给小伊的行为有效。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无论是“改退签”还是变更出行人员,在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因此所受合理损失的情况下,都是法律赋予旅游者的权利。

当游玩遇上意外 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出游本是一件让人身心愉悦的事情,但当美好的行程突遇意外伤害,旅游者该如何维权呢?2019年3月,老曹与A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约定老曹以7336元的价格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阳朔4日游”。此后,A旅行社将阳朔当地的游客交通服务交由B客运公司提供。出行中,因B客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失控侧翻,造成老曹等12名游客受伤。老曹诉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与B客运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侧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B客运公司,同时A旅行社在选定B客运公司时未尽到考察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急救程序等情况的谨慎选择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30%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B客运公司赔偿老曹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A旅行社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即是指旅行社等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要求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辅助服务者作为交通、住宿等服务的直接提供主体,应当取得从业资质,根据服务内容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制度,从而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如旅游者因此遭受人身侵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低价诱惑 行程缩水 擦亮双眼反“套路”

随着各地旅游行业的恢复,各种“低价诱惑”旅行团再次冒头。在旅行社的低价诱惑下不少游客的“七日游”变成“七日购”,不仅游玩行程严重缩水,各种强制消费或诱导购物更是让“开心”的旅程变“窝心”。退休职工张阿姨就因为参加低价团遇到了这样的一件事:张阿姨以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报名了新疆双卧10日游,但是在旅行过程中导游用路边抛客的手段强迫和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又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行程安排,导致游览时间缩水,严重损害了张阿姨等一行人的权益。那么遇到这种状况,游客怎样合法维权反“套路”呢?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因此,面对不合理的低价游带来的强制消费和诱导消费,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应货款或者费用。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审阅旅游服务合同,明确旅游行程中购物次数及自费项目等,防止旅行社将不合理的购物项目安排在其中,挤占正常游玩旅行的时间。

此外,面对不合理的低价诱惑,消费者应当擦亮双眼,参考各地旅游指导价,面对行程中产生的强制消费,消费者要注意留存购物发票,以备申请退货、投诉举报、参与诉讼保留证据使用。

□本报记者 杨琳琳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